校內各單位:
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教育部關于因公出國(境)管理有關文件精神,根據《華中師范大學因公出國(境)審批管理暫行規定》(華師行字[2012]606號)、《華中師范大學教職工出國(境)管理規定》(華師行字[2012]502號)和《關于印發<華中師范大學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實施細則>的通知》(華師行字[2016]113號)等文件規定,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師生因公出國(境)管理工作,現將有關事項重申如下:
一、嚴格因公出國(境)管理責任和紀律要求
國際處、港澳臺辦、學校辦、組織部、人事處、紀委辦(監察處)、財務處等部門需在因公出國(境)人員的審批和管理上加強溝通協調,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,嚴格控制一般性的出國(境)參觀、訪問、考察、會議、培訓等活動。各類因公出國(境)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,必須按批準的出訪計劃執行,不得繞道,不得增加出訪國家(地區),不得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,嚴禁用公款持因私護照(通行證)通過非公務渠道以訪問考察名義出國(境)。違者按國家相關規定上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當事人及黨政機關和院(系、所、中心)主要負責人領導責任。
二、嚴格執行因公出國(境)申請受理時限
辦理因公出國(境)審批需要一定的作業時間,為確保我校師生順利完成因公出國(境)手續,從2018年1月1日起,我處(辦)將嚴格按照時限受理因公出國(境)申請,因公出國及赴中國臺灣需提前2個月提交申請,因公赴中國香港、中國澳門需提前1.5個月提交申請。
三、嚴格執行因公出國(境)審批手續
根據相關規定,所有因公出國(境)審批手續必須在出國(境)之前辦理,不得事后補辦。從2018年1月1日起,我處(辦)將不再為訪問前未辦理因公出國(境)手續的師生補辦手續以及簽字蓋章。我校聘請的外籍、港澳臺籍人員出國(境)執行公務,必須在訪問前辦理校內審批手續。
四、嚴格執行歸后總結及證照統一管理
因公出國(境)個人或團組回校后,須在一個月之內向我處(辦)提交歸后總結(具體要求見附件二),同時將公務普通護照(通行證)交我處(辦)統一管理(學生不需上交證件),方可領取華中師范大學因公出國(境)申報表和出國(境)任務批件,辦理經費報銷手續。
特此通知。
聯絡人:
楊巍(因公出國)67865119國際園區1號樓304辦公室
董珊(因公赴港澳臺)67861824國際園區1號樓309辦公室
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港澳臺事務辦公室
2017年12月29日